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财保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申请人:***,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申请人: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隆昌县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川1083财保7号、(2022)川1083财保7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银行存款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因双方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3、**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55、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兴隆村镇银行隆昌支行账号:66××34)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隆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领工程款的查封、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隆昌市×街×路×号×房屋(房地产权:20××**)的查封、扣押;
四、解除对申请人***与李英共有的位于成都市×区×路×号住房(房屋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9××59号)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