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壹蜀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1770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隆泸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94205。
法定代表人:罗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蜀壹蜀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街229号1栋2单元31层3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HQ1098。
法定代表人:雷婷,经理。
申请人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蜀壹蜀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川1083民初1770号民事裁定,裁定: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蜀壹蜀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金额以100000元为限;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蜀壹蜀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蜀壹蜀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钱定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宗会
书 记 员 张芮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