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壹蜀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1770号之一
原告: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隆泸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94205。
法定代表人:罗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蜀壹蜀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街229号1栋2单元31层3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HQ1098。
法定代表人:雷婷,经理。
原告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蜀壹蜀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蜀壹蜀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蜀壹蜀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钱定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芮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