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富申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圣灯镇大桥村一、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53485175N。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金鹅镇隆泸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942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2)川1083民初307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70078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信息;2、通过全国人民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保险、税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有少量存款的网络资金和银行账户;3、双方于2022年11月4日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四川富申混凝土有限公司欠申请人货款2131290元,被执行人在内荣农高区内江管委会每次拨付的工程款的50%用于支付申请人至付清为止。本院已裁定对该工程款进行扣留、提取。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中止延期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高及冻结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2)川1083执1943号案件对(2022)川1083民初3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