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执11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鹅街道隆泸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820690942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6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市人,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川1083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2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信息;2、本院依法通过全国人民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保险、税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其有少量存款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3、本院关联案件(2019)执525号案件已于2021年12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凯迪拉克牌”桥车及“别克牌”桥车,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院关联案件(2022)执178号案件已于2022年4月7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成都市都江堰市景环路395号“都***”6栋1**17层81号预售商品房,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产系被执行人***按揭抵押唯一住房不宜立即处置,关联案件处置后申请人可以参与分配。4、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已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措施。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川1083执1163号案对本院(2022)川1083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钟 山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