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诚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11717号
原告张掖市诚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受理后,原告以已还有部分证据需收集,本案暂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询问,被告不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诚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张掖市诚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学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