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382号之一
原告:**1,男,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172号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4005项目部,住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九墩**站。
负责人:火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1与被告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4005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1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4元,减半收取877元,由**1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