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4098号 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69577063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172号5层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798540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