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4098号
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69577063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172号5层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798540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