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执10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172号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四川***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麓峰社区南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饮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25元,本案执行费44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皓
审判员 鲁万千
审判员 瞿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