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21民初164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湖北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7UNC7B。
法定代表人:苏子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凡,男,约30岁左右,汉族,住湖北省荆门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品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凡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郭亚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靖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