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03执4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X。
法定代表人:汪祖平。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申请执行人***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703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6.1288万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反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T×××××、粤T×××××号牌车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二年,从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但上述车辆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
就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703执41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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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纪豪
审判员 徐晨峰
审判员 谭广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健浩
书记员刘钰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