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6459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久益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7831572X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汇智北道与汇智环路交口处东南侧智广场一期4号楼8层03室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6516X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26号办公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久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久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久益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久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天津市久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梁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