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2民初2493号之一
申请人: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珍珠寺社区S22栋6层24号。
法定代表人:周继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南街A段2号-7号。
法定代表人:严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价值231856.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周继伟提供担保财产已被准许。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案外人周继伟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周继伟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XXXXX予以查封两年。查封期间由周继伟使用、维护,但不得变卖、抵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尚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漆杏梅
书 记 员 王煜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