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执53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住所地成都市玉沙路161号。
负责人魏晓睿,行长。
被执行人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南街A段2号-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与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0105民初9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2155.65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9××**的汽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0××**的汽车。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9774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志敏
审判员 易 勇
审判员 邱 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