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60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南街A段2号-7号。
法定代表人:严德,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受理后,定于2020年5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