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689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严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薛跃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雨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