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114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小会,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南街A段2号-7号。
法定代表人:严德。
原告***与被告成都东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7元,减半收取,退还给原告罗向友129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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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