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民初2041号
申请人:四川长江兴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564021527,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兴科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国,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勇,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四川长江兴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明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
2021年9月2日,四川长江兴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季红、梁小玲、梁小刚、贺敏、王锐利、林勇为共同被告。四川长江兴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追加被申请人季红、梁小玲、梁小刚、贺敏、王锐利、林勇为本案被告,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本案的处理结果同被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追加季红、梁小玲、梁小刚、贺敏、王锐利、林勇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的情形,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四川长江兴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季红、梁小玲、梁小刚、贺敏、王锐利、林勇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潘传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