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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4民初13043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奇,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106号远征大厦10层西南户。
法定代表人:张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军、张亚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的未足额支付工资(8000-5000)×2=6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日的国庆节假日加班费3×300%×8000/30=24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2+4+6+4+3+6+6)×200%×8000/30=16533元;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16日之间延长工时的报酬12×150%×8000/30=4800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建造师执业印章、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1224.64=8572.48元;6.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赔偿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172=1204元;7.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原告不能重新执业上岗期间的工资损失,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原告开始重新执业时按每月8000元计,从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共计4×8000=32000元;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9.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裁决书第一、二、三项,支付原告2018年12月工资4250元,2019年1月至3月工资24000元,支付国庆加班费2206.89元,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8000元,向原告出具解聘证明。诉讼中,原告放弃第4、5、6、7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证书转注到公司前工资5000元/月,证书转注册到公司后工资8000元/月,合同期5年。原告的一级建造证书在2018年7月11日注册到被告处,但是被告不按劳动合同执行,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每月只发给原告5000元工资,并因为原告申请了劳动仲裁,自2019年1月不给原告发工资。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申请仲裁,但被告对仲裁结果仍不履行,且继续不足额发放原告12月份工资,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被告拒不履行劳动合同,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办理交接手续,被告拒不办理社保转移、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执业证书转移手续,造成原告无法重新就业,也无法领取失业金。原告无奈于2019年4月4日提出了第二次仲裁。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未足额支付工资(8000-5000)×2=6000元。理由如下:在合同中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工程监理。原告的一级建造师证书已于2018年7月11日注册到被告处,可以胜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合同中关于工资的条款达成,被告应该按每月8000元工资发放给原告,而被告不按合同足额发放工资。不顾原告在东四环高架桥项目中烈日和暴雨下的辛苦,白天黑夜的工作,却说原告的能力不足,不值得发放8000元工资,以此为由来克扣原告的工资。即使被告于2018年11月5日安排原告担任郑州市金水区财专片区改造项目的总监,仍然每月发放5000元工资。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2、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节假日加班费理由如下:原告在第二次仲裁中提供的复印考勤表是被告在第一次仲裁中提供的,因考勤表原件在被告处,原告无法提供原件,根据劳动仲裁相关规定,该证据应由被告提供。被告提供的复印件也说明他认可该考勤,在该考勤表中显示的原告在国庆节中值班了六天,被告也没有安排调休,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发放节假日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3、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平时加班费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每月工作26日,每周休息1天,符合国家规定,但是被告却安排原告每天工作至少8小时,有时还上夜班,并未安排调休。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被告并未依法执行。4、被告应当支付延长工时报酬理由如下:原告在《管劳人仲案字[2019]084号》中提供的系列照片,是被告在安排在郑州东四环高架桥监理项目部时的工作记录,它们是原告用手机拍摄的电子数据的打印件,具有真实性和连续性,不存在伪造的可能,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被告也认可该证据。而裁决书却不认可该证据。从照片中可以看到原告工作认真,不分白天黑夜,任劳任怨完成被告交待的工作。从照片中也可以看出原先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但是被告却未支付延长工时的报酬。综上,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劳人仲案字【2019】084号仲裁裁决书中的被驳回事项(即裁决书第四项)提起本案诉讼,意味着仲裁并未生效,却又要求被告履行仲裁裁决书的第一、二、三项裁决,属于自相矛盾,不符合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起诉规定,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2、2019年6月18日,原告到被告处书写协议一份,表示放弃仲裁裁决上的所有权利,且被告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事项完全履行,为原告办理了社保和相关证书转移,撤回了在管城区法院的起诉,放弃了自己的诉权。同时,该协议书已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终209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有效,生效日为2019年12月27日。现原告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属于违反诚信原则,且被告已履行,不存在撤销情形。综上,被告认为原告提起劳动争议纠纷无事实法律无据,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6月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于2018年6月7日生效,于2023年6月6日终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工程监理岗位工作,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实行调休制度,每周调休一天,每月调休时间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安排集中休息,当月休完,下月不累计;甲方对乙方实行岗位按月工资制度,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实行岗变薪变的管理模式,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甲乙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注册成功当月起月薪8000元/月,注册期间5000元/月。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先后被派至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东四环工程项目和郑州报业大厦项目从事监理工作。后双方发生争议,***于2018年12月18日向郑州市管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未足额支付工资6000元;2、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16533元;3、裁决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日的国庆节假日加班费2400元;4、裁决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16日之间的延长工时的报酬4800元;5、裁决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返还建造师执业印章、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6、裁决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缴纳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7、裁决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缴纳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8、裁决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并出具解聘证明;9、裁决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配合***的执业证书注销和转注册;10、裁决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11、裁决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原告不能重新执业上岗期间的工资损失,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原告开始重新执业时按每月8000元计。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管劳人仲案字[2019]084号仲裁裁决书,该委认定***自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3月26日与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工资发放至2018年12月,裁决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工资4250元,2019年1月至3月工资24000元,国庆节加班费2206.89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并向***出具解聘证明。原、被告双方在收到上述裁决书后均不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双方于2019年6月18日达成协议,由原告***书写,《协议书》载明:协议双方系***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协商双方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管劳人仲案字[2019]084号一事达成以下:1、***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在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班;2、***放弃向河南正博公司主张2018年12月工资4250元,2019年1月至3月工资24000元,国庆节加班费2206.89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放弃2018年9月至12月社保费用,不再上诉,双方无经济、劳动纠纷;3、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办理社保转移,注销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转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再起诉。双方无经济、劳动纠纷。双方签字生效,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作废。上述协议书由***签名及按指印,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有签章。原告***书写上述协议书后,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作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12743号民事裁定书,就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准许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将原告的建造师证进行系统注销确认并将原告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转移至河南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河南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上申请原告的建造师证注册,于2019年8月1日系统审核后通过。
2019年,***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向被告于2019年6月18日书写的协议,2019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9)豫13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年豫01民终20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告书写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且被告已按照协议履行,协议约定:***放弃向河南正博公司主张2018年12月工资4250元,2019年1月至3月工资24000元,国庆节加班费2206.89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且双方再无经济、劳动纠纷,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的未足额支付工资6000元及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日的国庆节假日加班费2400元、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16533元、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16日之间延长工时的报酬48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裁决书中支付原告2018年12月工资4250元,2019年1月至3月工资24000元,支付国庆加班费2206.89元,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解聘证明,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艺伟
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
人民陪审员  袁凤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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