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82民初2608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城街道余路社区复兴路北侧,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MRKWT3B。
法定代表人:张高峰。
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106号远征大厦10层西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1294399R。
法定代表人:张焱。
原告***诉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08000元(自2017年6月至2020年5月);2、依法判令二被告把原告的应聘登记信息从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撤销(清除)。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原告应聘于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3000元。其后被告把我派遣到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工作,且把我的应聘登记信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公示。此后原告一直在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工作至今,被告不仅不发放劳动报酬而且也不把原告的应聘信息从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撤销,致使原告无法再到其他公示应聘工作。原告为了维权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原告的起诉未提供工资欠条,而且还有其他争议,不符合人民法院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费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的规定,本案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必须仲裁前置。故本案***与二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玉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