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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4民初15009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106号远征大厦10层西南户。
法定代表人:张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军、张亚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高温补贴10元×30天×3月=9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冬季取暖补贴10元×30天×3月=900元;3.被告为原告缴纳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8000×(养老保险19%+医疗保险8%+失业保险0.7%+工伤保险0.5%+生育保险1%)=16352元;4.被告为原告缴纳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赔偿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8000×10%=72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原告不能重新执业上岗期间的损失,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原告开始重新执业时按每月至少8000元计,从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共计4×9000=36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证书转注到公司前工资5000元/月,证书转注册到公司后工资8000元/月,合同期5年。1.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安排原告在东四环项目和报业大厦项目期间,高温天气仍在室外工作,被告没有发放降温用品,也没有按国家规定发放高温补贴。这两个项目中原告作为工程监理人员在工地开展工作,无论是监理旁站,还是安全巡检均在室外,作为一个劳动者应当得到国家规定的高温补贴。2.2018年冬季寒冷天气期间原告仍在室外工作,被告没有发放取暖用品,也没有按国家规定发放取暖补贴。3.被告没有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原告缴纳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造成原告不能得到这些社会保险,给原告造成社会保险损失16352元。4.被告没有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原告缴纳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造成原告在租房、买房时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给原告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7200元。5.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无法执业上岗损失,理由如下:因被告的原因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依法提出2019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却不为原告办理社保转移、执业证书转移和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原告无法重新就业,也无法领取失业金,生活困难。《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有类似规定。被告拒不配合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待遇,原告作为一级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无法到其他单位重新执业上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管理>>建造师》>>《关于规范建造师注册管理的有关要求》第一条:建造师注册或进行聘用企业变更未满一年,再次申请变更聘用单位的,应不予受理。政府管理部门的原意是为维护企业技术人员的稳定性,而企业却利用这个漏洞来损害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无论企业如何损害执业人员的权益,执业人员都不能在这注册的一年内离开企业,强行离开也无法重新执业上岗。依据相关规定,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转移,劳动者就无法被其他单位录用;单位不出具解聘证明,劳动者也不能被其他单位聘用,并且不能办理监理工程师证书转注;单位不配合建造师注销,建造师本人也无法注册到其他单位。原告在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上班期间被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反而在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缴纳2019年4月、5月社会保险费,给原告重新就业制造障碍。被告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转移、不出具解聘证明、不办理证书转注手续,使原告无法找到新工作,谈好每月9000元的工作也因此被取消。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2019年4月至2019年7没有工作和生活来源,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综上,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高温补贴与冬季取暖补贴无事实法律依据。2018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监理,属于管理岗位,根据河南省关于发放高温补贴的规定: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度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原告在监理岗位,有别于建筑工人,不存在长期高温室外工作的情况,不符合发放高温补贴的条件。无法律强制规定企业向员工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属于企业福利,企业视情况发放。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冬季取暖补贴无据。2.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缴纳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和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住房公积金并赔偿其损失这两项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应当不予受理。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不能重新执业上岗期间的损失无事实法律依据。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后,由于其工作能力不足,在两个项目工地均被业主单位投诉,调岗两次后原告不满第三次调岗于2018年12月18日到郑州市管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此擅离工作岗位,不在被告处工作直今。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擅自离岗,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应该在原告擅自离岗后就已终止。在管劳人仲案字[2019]084号仲裁裁决中,郑州市管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提出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不能重新执业上岗期间的工资损失的请求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予以驳回。2019年6月18日,原告主动来到被告处自愿写下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转移社保和证书,原告放弃起诉、仲裁,双方此后再无经济劳动纠纷。被告按照协议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为原告办理了社保和相关证书转移并且撤回了在法院的起诉。该协议也已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4民初13561号民事判决确认有效,原告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协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不能重新执业上岗期间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提出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6月18日的端午节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告不服郑州市管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劳人仲案字[2019]217号仲裁裁决中的被驳回事项(即裁决书第二项),又要求被告履行仲裁裁决第一项,诉讼请求自相矛盾,不符合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起诉规定,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被告认为原告提起劳动争议纠纷之诉求于事实法律无据,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6月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于2018年6月7日生效,于2023年6月6日终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工程监理岗位工作,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实行调休制度,每周调休一天,每月调休时间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安排集中休息,当月休完,下月不累计;甲方对乙方实行岗位按月工资制度,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实行岗变薪变的管理模式,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甲乙方约定工资标准为注册成功当月起月薪8000元/月,注册期间5000元/月。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先后被派至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东四环工程项目和郑州报业大厦项目从事监理工作。后双方发生争议,***于2018年12月18日向郑州市管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未足额支付工资3000×3月共计9000元,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未足额支付工资赔偿金9000元,返还所有证书和印章,缴纳2018年9月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费。郑州市管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管劳人仲案字[2019]084号仲裁裁决,查明:2018年7月11日,***的机电工程职业资格证书聘用企业变更为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29日,***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聘用企业变更为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岗位为工程监理,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按照5000元/月的工资标准向***发放了2018年6月至12月的工资,***于2019年3月26日向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委认定***自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3月26日与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至2018年12月,裁决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工资4250元,2019年1月至3月工资24000元,国庆节加班费2206.89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并向***出具解聘证明。原、被告双方在收到裁决书后均不服,在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后,双方于2019年6月18日达成协议,由原告***书写,《协议书》载明:协议双方系***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协商双方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管劳人仲案字[2019]084号一事达成以下:1、***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在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班;2、***放弃向河南正博公司主张2018年12月工资4250元,2019年1月至3月工资24000元,国庆节加班费2206.89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放弃2018年9月至12月社保费用,不再上诉,双方无经济劳动纠纷;3、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办理社保转移,注销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转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再起诉。双方无经济、劳动纠纷。双方签字生效,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作废。上述协议书由***签名及按指印,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有签章。原告***书写上述协议书后,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作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12743号民事裁定书,就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准许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将原告的建造师证进行系统注销确认并将原告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转移至河南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河南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上申请原告的建造师证注册,于2019年8月1日系统审核后通过。
后***再次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18日端午节假日加班费689.99元,2018年高温补贴900元,2018年冬季取暖补贴900元,缴纳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16352元,缴纳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赔偿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给其造成的损失7200元,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原告不能重新执业上岗期间的工资损失(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至重新执业时每月8000元,从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共计36000元)。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管劳人仲案[2019]217号仲裁裁决,裁决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18日端午节加班费689.66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原告主张的2018年6月18日端午节加班费,被告认可原告在端午节加班,并称其为原告安排了调休,但被告未提交调休的相关证据,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原告的工资收入及仲裁裁决结果,本院认定端午节加班费为689.66元,诉讼中原告虽未对仲裁裁决的端午节加班费提异议,但其并未放弃该项费用,本案中应一并处理。原告主张2018年夏季高温期间、冬季低温期间的补贴,由于其未提交在室外工作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社会保险费及损失,《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故追缴社会保险费是上述行政机关的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告主张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赔偿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住房公积金及损失,原告在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未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约定,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办理及缴纳发生争议,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告于2019年6月20日为原告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考虑到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争议并进行仲裁和诉讼的情况,原告主张被告造成其无法上岗执业,无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以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端午节加班费689.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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