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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3470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106号远征大厦10层西南户。
法定代表人:张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赔偿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5000×(19%+8%+0.7%+0.5%+1%)=2930元;2.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2019年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赔偿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000×(19%+8%+0.7%+0.5%+1%)=2344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工资,共计3×8000=2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对仲裁委所判决的(2019)管劳人仲裁字084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与被告均不服判决,并提起了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084号仲裁裁决书并没有产生法律效力。1.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证书转注到公司前工资5000/月,证书转注册到公司后工资8000/月,合同期5年;2.被告没有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原告缴纳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给原告造成损失2930+2344=5274元。被告拒绝缴纳,并且根据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超过6个月将不能补缴社会保险;3.原告的一级建造师证书在2018年7月11日注册到被告处,但是被告不按劳动合同执行,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每月只发放给请人5000元工资;4.2019年3月期间原告要求与被告接触合同,被告未同意,直至2019年6月20日被告才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在这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放工资。因为被告的原因,原告到2019年7月11日才能依法寻找新的工作。综上,恳请贵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告诉争涉案民事权利已在(2019)豫0104民初13043号案件判决书、(2020)豫01民终5305号案件判决书中予以裁决处理。原告若对上述判决存在异议,可通过申请再审途径解决;现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及诉讼请求再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不再重复处理,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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