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民终5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13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正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军、张亚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9)豫0104民初13043号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正博公司支付***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未足额支付工资(8000-5000)×2=6000元;3.请求依法改判正博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日的国庆节假日加班费3×300%×8000/30=2400元;4.请求依法改判正博公司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2+4+6+4+3+6+6)×200%×8000/30=16533元;5.请求依法改判正博公司支付***2018年12月未足额支付工资差额4250元;6.请求依法改判正博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3月工资24000元;7.请求依法改判正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8.请求依法改判正博公司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16日的延长工时的报酬4800元;9.正博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正博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是不平等协议,为此***提起了一、二审,并申请了再审。并且该协议书有约定成立条件,双方签字盖章,正博公司并未盖章,如果有一方不履行,该协议无效。双方都提起了上诉,该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协议书的内容不平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有关协议书一案的再审。即使该协议书有效,协议也只是约定放弃了仲裁支持***的部分,对未支持部分已经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并未放弃这一部分诉求。正博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未足额支付工资(8000-5000)×2=6000元,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为工程监理,***的一级建造师证书已于2018年7月11日注册到正博公司处,正博公司应按每月8000元工资发放给***,正博公司却克扣***的工资。正博公司应向***支付节假日加班费和平时加班费及延长工时报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正博公司是劳动关系,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而不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正博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与正博公司之间的协议是***亲笔书写,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已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209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有效,正博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履行,***也应诚信履约:双方再无经济劳动纠纷。正博公司虽对原仲裁裁决书内容不服提起诉讼,但在2019年6月18日与***达成和解协议后已经撤回了起诉,并完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由于诉讼文书送达时间问题,***对仲裁裁决书提起的起诉正博公司2019年7月份才知情,故协议签订前后***无诚信可言。基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处,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再审不影响二审判决书的生效和执行。***所述对于084号仲裁裁决书未支持的部分他并未放弃诉求,但***对这一部分诉求反复仲裁、起诉,早已构成重复处理。***所拍的照片,正博公司从未认可。二、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确。一审审理时不仅涉及劳动争议,并且涉及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效力等问题,故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正博公司向***支付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的未足额支付工资(8000-5000)×2=6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正博公司向***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日的国庆节假日加班费3×300%×8000/30=2400元;3.请求依法判决正博公司向***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2+4+6+4+3+6+6)×200%×8000/30=16533元;请求依法判决正博公司向***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16日之间延长工时的报酬12×150%×8000/30=4800元;4.请求依法判决正博公司向***返还建造师执业印章、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5.请求依法判决正博公司为***缴纳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给***造成的损失7×1224.64=8572.48元;6.请求依法判决正博公司为***缴纳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赔偿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给***造成的损失7×172=1204元;7.请求依法判决正博公司向***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不能重新执业上岗期间的工资损失,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开始重新执业时按每月8000元计,从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共计4×8000=32000元;8.本案诉讼费由正博公司承担;9.请求依法判决正博公司履行裁决书第一、二、三项,支付***2018年12月工资4250元,2019年1月至3月工资24000元,支付国庆加班费2206.89元,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向***出具解聘证明。诉讼中,***放弃第4、5、6、7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7日,***(乙方)与正博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于2018年6月7日生效,于2023年6月6日终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工程监理岗位工作,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实行调休制度,每周调休一天,每月调休时间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安排集中休息,当月休完,下月不累计;甲方对乙方实行岗位按月工资制度,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实行岗变薪变的管理模式,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甲乙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注册成功当月起月薪8000元/月,注册期间5000元/月。合同签订当日,***入职正博公司处,先后被派至铁建中原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东四环工程项目和郑州报业大厦项目从事监理工作。后双方发生争议,***于2018年12月18日向郑州市管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正博公司支付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未足额支付工资6000元;2.正博公司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16533元;3.裁决正博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日的国庆节假日加班费2400元;4.裁决正博公司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16日之间的延长工时的报酬4800元;5.裁决正博公司支付***返还建造师执业印章、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6.裁决正博公司向***缴纳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7.裁决正博公司向***缴纳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8.裁决正博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并出具解聘证明;9.裁决正博公司配合***的执业证书注销和转注册;10.裁决正博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11.裁决正博公司向***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不能重新执业上岗期间的工资损失,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开始重新执业时按每月8000元计。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管劳人仲案字[2019]084号仲裁裁决书,该委认定***自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3月26日与正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工资发放至2018年12月,裁决正博公司支付***2018年12月工资4250元,2019年1月至3月工资24000元,国庆节加班费2206.89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并向***出具解聘证明。***、正博公司双方在收到上述裁决书后均不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双方于2019年6月18日达成协议,由***书写,《协议书》载明:协议双方系***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协商双方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管劳人仲案字[2019]084号一事达成以下:1.***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在正博公司上班;2.***放弃向正博公司主张2018年12月工资4250元,2019年1月至3月工资24000元,国庆节加班费2206.89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放弃2018年9月至12月社保费用,不再上诉,双方无经济、劳动纠纷;3.正博公司为***办理社保转移,注销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转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再起诉。双方无经济、劳动纠纷。双方签字生效,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作废。上述协议书由***签名及按指印,正博公司未有签章。***书写上述协议书后,正博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该院申请撤诉,该院作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12743号民事裁定书,就正博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准许正博公司撤诉。正博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将***的建造师证进行系统注销确认并将***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转移至河南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河南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上申请***的建造师证注册,于2019年8月1日系统审核后通过。
2019年,***向该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向正博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书写的协议,2019年9月27日,该院作出(2019)豫0104民初13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后***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民终20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于2019年6月18日向正博公司书写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且正博公司已按照协议履行,协议约定:***放弃向正博公司主张2018年12月工资4250元,2019年1月至3月工资24000元,国庆节加班费2206.89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且双方再无经济、劳动纠纷,故***要求正博公司向***支付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的未足额支付工资6000元及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日的国庆节假日加班费2400元、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16533元、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16日之间延长工时的报酬48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请求依法判决正博公司履行裁决书中支付***2018年12月工资4250元,2019年1月至3月工资24000元,支付国庆加班费2206.89元,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并向***出具解聘证明,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法庭调查可知,***与正博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于2018年12月18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31日做出管劳人仲案字[2019]084号仲裁裁决书。双方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6月18日***与正博公司达成协议,协议书由***书写并签字,正博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将***的建造师证进行系统注销确认以及将***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转移至河南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一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因正博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且协议中载明双方无经济、劳动纠纷,***请求撤销该协议亦被生效判决驳回,故一审法院对***本案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杨彦浩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佟欣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