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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民终20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106号远征大厦10层西南户。
法定代表人:张焱。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13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是显失公平的。1.被上诉人在给上诉人的协议书上拒不盖章签字,故该协议无效;2.双方于2019年3月26日正式解除合同,故协议书第一条不成立;3.协议书第二条上诉人放弃社保一事,给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职工单方放弃而不履行其义务,故此条款是无效条款;4.协议书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显示公平。协议书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有些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改判。
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2019年6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系上诉人主动来到被上诉人处要求签订,且该协议书全篇为上诉人亲笔书写,故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协议书》后,被上诉人已为上诉人将社保移至河南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非上诉人所称为其就业制造障碍。被上诉人未在协议书上盖章,只是存在形式瑕疵,不影响协议书效力。上诉人所称的与被上诉人2019年3月26日解除合同未经有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协议书》第一条成立,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撤销***与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之间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2.案件诉讼费由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因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于2019年5月31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劳人仲案字(2019)0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自该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工资4250元,2019年1月至3月工资24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国庆节加班费2206.89元;3.被申请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000元,并向申请人出具解聘证明;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书载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双方在收到裁决书后,均对裁决书不服,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起诉。在该案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后,双方于2019年6月18日达成协议,并由***书写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协议双方系***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协商双方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管劳人仲案字(2019)084号一事达成以下协议,1.***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在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班;2.***放弃向河南正博公司主张2018年12月工资4250元,2019年1月至3月工资24000元,国庆节加班费2206.89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放弃2018年9月至12月社保费用,不再上诉,双方无经济劳动纠纷;3.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办理社保转移,注销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转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再起诉。双方无经济劳动纠纷。双方签字生效,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作废。上述协议书由***签名及按捺指印,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有签章。***书写上述协议书后,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作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12743号民事裁定书,就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准许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再查明,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将***建造师证进行系统注销确认并将***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转移至河南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河南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上申请***的建造师证注册,于2019年8月1日系统审核后通过。
一审法院认为,***、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虽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在协议上签章,但在***书写协议后,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事项履行了其全部义务,因此,该协议系合法有效的。***主张协议条款显失公平,根据庭审查明,协议系***本人书写,并在协议上签名,按捺指印,且***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出具协议书时应系其真实意愿表示,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按照协议履行而放弃了自身诉权,故***主张协议显失公平,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一份短信截图及一份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清单。证明对方拿着证书不转移来要挟,就是利用优势条件,且清单证明双方已经解除关系了。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质证称:短信截图真实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截图仅是***单方书写,并未有收到方的回复。社保清单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因双方的纠纷仍在司法处理阶段,未有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双方的劳动解除合同解除时间,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利用社保优势地位,阻扰其证书转移并非事实。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签署的《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书写的《协议书》系真实意愿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上诉称该《协议书》为受胁迫作出,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受胁迫而做出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事项履行了其全部义务弃了自身诉权,《协议书》也不存在可撤销情形。故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彦堂
审判员  陈丕运
审判员  王东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斌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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