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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82民初3220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4号楼20层2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000100000393(1-4)。
法定代表人:张焱,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城街道余路社区复兴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MRKWT3B。
负责人:张高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永灵、董旭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9年3月19日,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建军
人民陪审员  张永灵
人民陪审员  董旭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琛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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