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0597号
原告:***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106号远征大厦10层西商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天一大厦)11层11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私下达成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5.00元,由原告***元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