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4民初3423号
原告:昌图县顺鑫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昌图县昌图镇西街18组。
法定代表人:朱雅杰,系公司经理。
被告:铁岭市银州区辽宁安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11委11组。
法定代表人:王学安,系公司经理。
原告昌图县顺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辽宁安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昌图县顺鑫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志刚
审 判 员 刘晓东
人民陪审员 王国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