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象建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品象建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1民初4835号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六经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品象建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溪茗苑5-3-301
法定代表人:*先进,经理。
被告:***,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品象建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叶振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