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民初2493号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94082345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六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川,经理。
被告:品象建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X7UA3M),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西***福瑞大街福安里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男,199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品象建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