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民初3347号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94082345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六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川,男,公司员工。
被告:品象建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X7UA3M),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西***福瑞大街福安里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男,199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品象建设(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3.5元,由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