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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5952号 原告:***,女,汉族,19年9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