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5952号
原告:***,女,汉族,19年9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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