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海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海特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785号
原告:**,女,1967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海特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DLMA8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92632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海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海特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二被告已经向原告付清全部欠款。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00元,减半收取70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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