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陕西海特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海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0265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海特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 原告***与被告海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海特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介绍与***认识。***称陕西海特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在宝鸡市金台区代理了一个工程招标,能够帮助原告承揽到该工程,让原告预付230000元保证金,如果承揽到该工程,中间会产生一些费用,如果承揽不到该工程,原告无需支付任何费用。2018年5月10日和5月24日,原告分两次给***转账支付了230000元,并将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提交给***,由***代办承揽工程事宜。后***称未能帮助原告承揽到工程,2018年9月21日,***通过微信给原告退款90000元,通过支付宝给原告退款30000元,2018年9月22日通过支付宝给原告退款10000元。剩余的100000**迟未退,2019年5月11日,***人***协调,***给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承诺于2019年5月30日前还款5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还款50000元。协议到期后,***仅向原告还了部分款项,目前仍下欠原告70000元,原告多次向***催要,但其称是陕西海特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的财务人员,让找陕西海特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索要,因该公司系被告海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宝鸡开设的分公司,故原告无奈起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主要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大街XX组XX号,且被告***及被告陕西海特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均提出管辖异议。经询,原告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马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