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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西吉县平峰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建筑有限公司、西吉县平峰镇人民政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22民初638号
原告:**1,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男,汉族,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西吉县平峰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2。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伏某。
被告:西吉县平峰镇人民政府,住宁夏西吉县平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镇镇长。
原告**1与被告**、西吉县平峰镇三合镇村民委员会、******建筑有限公司、西吉县平峰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晓亮
                           人民陪审员    杨时科
                           人民陪审员    朱亚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亚龙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或者不准许撤诉;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