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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万家家兴农牧有限公司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4民申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吉县万家家兴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吉德文化交流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解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吉强镇团结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西吉县万家家兴农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吉县人民法院(2019)宁042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吉县万家家兴农牧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西吉县人民法院(2019)宁042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项目系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应由当地政府负责土地流转手续并提供“三通一平”建设用地,有与西吉县政府签订的项目合同书(附件2)***证。二、(2019)宁0422民初2040号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测绘合同证据,系提交西吉县政府按合同约定具体实施的证据。三、(2019)宁0422民初2040号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四、一审法庭作伪心虚,不依规将万家家兴的答辩状内容完整列示在判决书中。 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向申请人主张合同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与西吉县政府招商引资的证据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的新证据;其次本案在庭审前已完成诉讼文书送达,因申请人未出庭而缺席审理,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三是无证据证实原审法院审判人员具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和事实;再审申请人西吉县万家家兴农牧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吉县万家家兴农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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