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之一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403执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齐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杨丽,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川0403民初1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标的12370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3民初16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弦
审判员 杨发彬
审判员 范建琳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乾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