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15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2月2日受理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XXX元及诉讼费、保全费、资金占用利息、**履行利息。目前已执行到位金额XX元。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长寿路支行账号XXXX××××XXXX的账户予以冻结。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限制其高消费;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后,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人也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少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