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7民初7973号 原告: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从2019年4月1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50万元,完成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出借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从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无利息。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支付借款50万元,***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2019年3月31日归还。 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原告称,***借款后从未向原告还本付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款协议、借条、银行转款凭证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应当诚实信用的按期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逾期不归还,构成违约。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归还借款,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院在以下范围内支持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借款到期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怡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