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502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化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全吉,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解调书,被执行人通化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监理费1,576,464.36元、案件受理费9,495.00元。本院已执行483,016.70元,扣除执行费7,145.00元,尚有1,110,087.66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吉0502执恢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时限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 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