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190-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化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全吉,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通化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1,576,464.36元、案件受理费9,495.00元、申请执行费18,250.00元,共计人民币1,604,209.36元。因被执行人通化市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1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续冻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叶小彭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