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通化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执字第637号
申请人:吉林省东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2013)东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东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