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鸿图雅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雅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505民初244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辽***雅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道东街6#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和,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雅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房国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宁少苹 书 记 员 李 岩 。 附适用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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