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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拓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创科源哲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沪0112民初18532号
原告上海拓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控股创科源哲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轶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培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迪、徐允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于法不悖,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因非原告原因,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性质的补偿金。 关于违约金的金额,原告为积极履行服务合同,与多方案外人签订合同,但就与南京信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中除包含涉案CT设备外,还包含有其他设备,且因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合同,合同部分未予履行,故合同价应予相应减少。因更换CT机球管,签订购买球管协议。同时,两次开庭审理时间长达两个多月原告只提供了发票与合同,未提供相应对外付款的证据,实际付款情况不明。因此,可认为原告为履行合同确实投入了大量金钱,在计算违约金时本院予以充分考虑,并根据违约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违约金金额为28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被告提供的维修清单真实性争议,被告提供材料为单方制作,原告不认可,证据真实性存疑,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原告提供的设备全保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关联性争议,该证据均形成于本案服务合同签订之前,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原告提供的保修合同书及发票关联性争议,该组证据内容指向涉案机器,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4、关于原告提供的付费维修协议、发票关联性争议,该组证据内容指向涉案机器,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5、关于原告提供的人员成本明细表真实性争议,原告提供材料为单方制作,被告不认可,证据真实性存疑,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原告提供的维修收费单、发票关联性争议,该组证据形成于涉案服务合同终止以后,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争议,本院不予采纳。 7、关于原告提供的2017年9月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关联性争议,该组证据内容指向涉案机器,结合被告对相关更换零件事实的自认,该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8、关于原告提供的2017年9月签订的保修合同书及发票关联性争议,该组证据内容指向涉案机器,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9、北京世纪卓越公司开具的发票及主板订单关联性争议,该组证据内容指向不明,与本案关联性存疑,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设备全保合同》约定,原告针对东方医院序列号为3EA14Y2079的东芝牌Aquilion/ONEVisionCT为被告提供维修服务;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合同总价284万元,第一期在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142万元;第二期在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142万元;被告由于非原告原因不再履行本协议,除付清终止前的应付款外,还需按比例赔付合同剩余有效期内款项的25%作为补偿。 为履行以上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与案外人南京信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两次签订保修合同,合同价50余万元;原告与案外人东芝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维修协议,合同价5万余元;原告与案外人上海茂川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价150万元。 2018年3月15日,被告书面告知原告,当日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 庭审中,被告认可在2017年9月,原告为维修涉案机器,更换球管一次。
被告国药控股创科源哲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拓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312.50元,由被告国药控股创科源哲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原告上海拓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轶嘉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