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144号
原告:***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金海湾B区30栋9号。
法定代表人:贾超,董事长。
被告:上海孚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2053室。
法定代表人:李倬奇,执行董事。
原告***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孚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振华
审 判 员 向绪武
审 判 员 张 阳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陈 月
书 记 员 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