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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322号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德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5民初3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德泰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德泰建设有限公司与***之间的关系为内部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的是双方内部承包结算事宜,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审裁定仅以***以所谓的索要工程款名义起诉,即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符合双方争议的基本事实。双方在《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及产生纠纷的管辖法院,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中建***壹号项目低密度住宅1.1期外立面装修项目、中建***壹号项目进岛景观桥装修项目、中建***壹号1.2期低密度住宅外立面装修项目,施工内容为装饰装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建设工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故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德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