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恩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汇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恺恩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3财保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恺恩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2号楼82-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56020682

法定代表人: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敏,女, 19751116日出生,恺恩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申请人:杭州汇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锋尚苑1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2011100N1/1)。

法定代表人:刘彬祝。

杭州汇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恺恩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8)03财保6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恺恩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恺恩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8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理由为:2018510日杭州汇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恺恩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仲裁和解协议》,2018514恺恩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恺恩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恺恩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四元桥支行,账号:XXX)。

二、上述解除冻结限额为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蕾蕾
审  判  员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