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财保62号
申请人:杭州汇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1幢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2011100N(1/1)。
法定代表人:**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晨成,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56020682。
申请人杭州汇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DSC20180155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24000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杭州汇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18年4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汇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清算中心,账号:xxx)。
二、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案件申请费一千七百二十元,由杭州汇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范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