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执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执行人:上海响云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响云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仲(2021)办字第1357号裁决书文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限其三日内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钱款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不服仲裁裁决书,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沪0110民初988号,故本案执行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伟
审 判 员 卢 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闵 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生效文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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