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与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149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四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绘,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浩,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电子技术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15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我与电子技术研究院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我与电子技术研究院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人事关系。电子技术研究院非法解除聘用合同时,我仍是项目负责人,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电子技术研究院非法更换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更换涉密项目负责人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手续。我自2006年入职后,截止2014年4月,电子技术研究院一直为我缴纳医疗保险,2014年4月至2019年4月未缴纳医疗保险。2008年6月23日,电子技术研究院经过领导批示后应发放奖金40 000元给我,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我多次索要该笔奖金未果。

电子技术研究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电子技术研究院支付2019年3月31日违法解除聘用合同赔偿金464 477元;2.支付博士后出站考核奖金40 000元;3.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64
312.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7月***(合同乙方)与电子技术研究院(合同甲方)签订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聘用合同;2010年6月双方签订2010年7月至乙方完成高清晰度视频分析仪的研制及运动图像清晰度客观测试技术及评价方法研究终止的聘用合同。2014年3月***与电子技术研究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5年,自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乙方岗位在计量与检测中心部门从事科研岗位工作。

2019年3月1日***收到电子技术研究院送达的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内容:我单位与***于2019年3月31日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聘用合同。

2016年9月1日电子技术研究院给***出具在职证明内容:兹证明***出生于1972年2月2日是我院在职职工,自2006年4月起在我院任职至今。

***提交关于发放其博士后出站奖金的批示意见,内容:2008年6月20日,我所组成了***博士后出站考核小组,对在站博士后***进行了出站考核。经考核小组考核,***的出站考核结果为良好。根据所博士后的相关管理规定,应当给予***出站考核奖金肆万元整(税前)。妥否,请批示。另有手写同意,请财务协助办理。胡燕签名。盖有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人力资源部字样印章。电子技术研究院认可该批示意见上面的字是其单位领导所签,印章已经不存在了,无法核实真实性。

经法院核实***在电子技术研究院期间的人事档案,记载:***的干部履历表在审查机关盖章栏,盖有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人力资源部印章,时间2006年6月1日;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审查意见栏记载,情况属实,同意接收***博士进站工作。2006年4月17日,电子技术研究院加盖印章。2006年6月至2008年电子技术研究院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变动审批表记载,2006年***职务副研究员,备注博士后进站工作,2007年3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改工资审批表,2008年2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另有***在电子技术研究院2009年至2019年历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2019年5月***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电子技术研究院200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电子技术研究院支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赔偿金464 447元;支付博士后出站考核奖金40 000元;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64 312.2元。2019年7月该仲裁委裁决,驳回***的所有申请请求。***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的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及在职证明等,能够认定***与电子技术研究院是人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故对***主张的违法解除聘用合同赔偿金及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以劳动关系为由主张2008年6月博士后出站考核奖金40 000元。因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对***该项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可另行主张。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作出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另查,***在一审中坚持认为与电子技术研究院是劳动关系,并以劳动争议为案由坚持诉讼请求。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以与电子技术研究院存在人事争议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裁决后,***又坚持认为其与电子技术研究院之间系劳动关系,并以劳动争议为案由坚持诉讼请求,但根据***的干部履历表、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及在职证明等证据,应当认定***与电子技术研究院之间系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对***以劳动争议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1534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荣远
审  判  员   王晓云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沈茜雯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