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3民初14507号
原告: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三层、五层、六层、五栋一层-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时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富源。
原告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时瑞电子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